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19号),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结合铜川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政府主体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摸清辖区已审批未建、在建、竣工的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底数,研判分析人口增长数量和购房需求,因地施策,精准施策,制定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措施。各区县住建部门每月3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上月辖区去库存进展情况。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全面建成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掌握房地产交易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研究分析、科学指导。(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严控房地产用地供应
(二)从即日起,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规划部门共同拟订出让方案。住建部门要定期将市、区县和市新区管委会各类房屋存量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的区域要暂停开发用地的供应。已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且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在居住、商业、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途(工业除外)之间调整的,经市规划土地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优化住房项目建设服务
(三)经财政、住建、规划、物价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先行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负责)
(四)加快当前在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项目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完成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的安装验收,切实满足居民入住需要。(市城市管理局、铜川供电局负责)
(五)进一步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清理建筑工程领域不合理收费和保证金。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支持引导企业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指导房地产企业完善产品结构,优化项目设计,提高商品住房品质,满足各类住房需求。(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
(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市物价局负责)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负责)
(八)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2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4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新建商品房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3.5元,存量房非住房每平方米7元。我市按以上标准的80%收取。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市住建局、市物价局负责)
五、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融通渠道
(九)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区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的桥梁服务作用,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45号)规定,对2016年起我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中省奖励资金每套0.8万元,各区县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从2016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租赁型保障房,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社会库存商品房完成租赁型保障房建设任务。(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支持农民群众进城购房
(十一)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和户籍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进一步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进城购房落户农民原在农村的房屋、宅基地和收益给予保留。(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引导鼓励移民(脱贫)搬迁户通过团购、租赁库存商品住房的形式进城安置。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纳入移民(脱贫)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可通过现有保障房进行安置,按照保障房配售有关政策执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扶贫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在铜工作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纳入租赁型保障房、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市住建局负责)
七、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十四)严格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政策,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落实放宽提取政策,提高个贷率,消化公积金库存。放宽准入门槛,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长期聘用人员缴存公积金,将有条件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支持缴存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积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公积金贷款提供服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市地税局负责)
九、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十六)加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社区、市场、公交站点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安居舒适指数和保障服务水平。(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铜川供电局、市开发投资公司、铜川矿业公司、陕煤建司、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七)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坚决禁止在农村、城市郊区和城中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严格按照《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开发建设安置销售行为,稳妥解决存在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积极解决遗留问题
(十八)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解决遗留问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手续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照原项目建设时的审批流程及条件,由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积极研究处理,保证项目手续齐备。(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资产变资本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建的商业用房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商业用房不动产登记,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产权或出让经营权,回笼资金上缴财政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已经规划许可、2015年5月1日前已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且主体结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2015年5月1日前施行的最新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施工时间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供,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时间认定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住建、规划部门参与。(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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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6】30号:http://www.3jise.com/article/63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