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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印发《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目前我省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执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居民家庭在福州地区申请贷款买房的适用政策,同时明确“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一、居民家庭在福州市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包括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下同),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包括闽侯、福清、长乐、罗源、连江、闽清、永泰,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且购买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按各级政府标准认定。二是通过调查能确认购买的住房为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有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不论是否已结清,均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

对首次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不得优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有购房贷款纪录且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贷款首付比例均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五)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有1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对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自2016年10月7日(含2016年10月7日)起,福州市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二手住房交易可以以在交易系统挂牌的时间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该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二、居民家庭在省内除福州、厦门外的其他设区市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对居民家庭在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全辖购买住房的信贷政策继续按照2016年2月4日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6年2号纪要执行。

三、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贷款购买住房适用政策

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贷款政策按照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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