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牡丹区城市的规划,山东菏泽市特对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棚户区进行了改造,并在2016年10月6日作出了《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的通知,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
此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来实行的。
关于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通告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原菏泽市拖拉机厂及自然路以东、规划大学路及居民点以南、人民路及赵王河公园以西、黄河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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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菏泽市关于牡丹区2016-16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63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