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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忻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忻州市河流水系、水库( 湖泊)、排洪渠、水源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忻州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面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规划、水利、住建、国土、环保、林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的规划中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涝、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八条 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调整后的城市蓝线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在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符合蓝线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

(二)应当按照蓝线管理规定和相应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应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尽量维持河网原生态格局;

(四)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对城市水体造成污染的耕种和养殖等行为;

(六)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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