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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征地范围是什么?

如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点。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制度体系下,征收土地面临很多问题。那么国家行使征地权本质属性包括什么?征地范围又是什么?

一:国家行使征地权本质属性包括什么?

征地权在国际上普遍认为是“政府引导土地资源利用”的权力,一般通过法律赋予政府行使征地权。

归纳国际上政府行使征地权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服务于国家机器,尽管强调“公共目的”,但实际上是国家政权或地方政府在推行公共事业的时候,通过法律赋予政府有权征收私人土地。

2、对抗私人产权,尤其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征地权”是处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即为了公共目的,土地所有权应服从于征地权。

3、非普遍性,即尽管征地权是法律赋予政府的“特权”,但是政府不能滥用征地权,只有基于“公共目的”才能行使。

4、非盈利,即政府在行使征地权过程中不能获取经济利益,尤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5、合理补偿,这是各国法律都非常强调的。

二: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现状是什么?

如果单纯按用地类型、用地性质和用地主体来对此进行界定,不够全面、准确。有人认为可以借鉴《划拨用地目录》确定征地目录。但这些用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着经营、获利性质。部分用地按主体划分属于公共利益用地,但有时又存在经营性,如何从征地范围中排出?同时,部分非公益性用地,由于受到制度制约,能否纳入征地范围?

三:征地范围包括什么?

1、用地主体属于典型的公共与公益事业主体的用地。从用地主体来看,国家机关、政府机关、军事用地等,属于典型这类用地,应首先包括征地范围内。

2、非盈利性的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判断标准:一是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二是非盈利,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满足成片规划建设要求的用地。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由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并存,又需要统一布局,从有利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管理、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角度,可以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满足成片开发要求的用地也纳入征地范围。

4、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这方面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住宅房地产开发用地,由于法律规定其不允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议纳入征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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