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福建省省长于伟国签发省政府令,公布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征地补偿等作了规定,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办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县政府应当在省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办法》强调,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银行卡等发放。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目前,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办法》将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做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将提升文件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便于政府部门统筹做好补偿和保障两项工作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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