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简介
福建宁德世界地质公园是以白水洋、白云山和太姥山三个景区为核心,地貌景观独特、地质遗迹多样,具有很高的地学科研、科普和旅游观赏价值的世界地质公园,园区总面积2660平方千米,核心区面积383平方千米。
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处于欧亚板块东南缘,濒临菲律宾板块,为西太平洋中生代大陆边缘活动带的一部分。
公园位于浙闽中生代火山断陷带中段闽东火山断拗带的东北端,北东向福安—南靖断裂带的北端。在漫长的地质演化历程中,经历了复杂的地质作用,尤其是晚侏罗世—早白垩世强烈的构造岩浆活动,形成了公园内广泛分布的英安质—流纹质火山岩、侵入岩以及以脆性断裂为主的多种多样断裂构造,并发育了丰富的既有科学研究价值又有旅游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宁德世界地质公园集晚中生代花岗岩、火山岩地质遗迹、独具特色山岳、峡谷、海洋地貌景观、丰富的河床侵蚀地貌、优美的水体景观、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源远流长的人文景观于一体,是一处地质遗迹极具科学性、稀有性、观赏性的地质公园。
二、景区地址
福建宁德市
三、主要景点
白水洋、白云山和太姥山
四、门票信息
宁德世界地质公园联票于2015年9月13日正式启用,联票共四种样式,其中最低的票价为140元。
联票样式为四种,包括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太姥山、白云山、白水洋、鸳鸯溪景区联票(票面金额260元)、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太姥山、白水洋、鸳鸯溪景区联票(票面金额215元)、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白云山、白水洋、鸳鸯溪景区联票(票面金额165元)、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太姥山、白云山景区联票(票面金额140元)。
五、旅游线路推荐
1、二日游精品线路
线路一
D1:福州—宁德三都澳—宁德中华畲族宫—中华畲家寨上金贝(宿宁德)
D2:宁德—福安溪塔葡萄沟(畲族村)—福安白云山景区—返福州
线路二
D1:福州—宁德三都澳—宁德中华畲族宫—中华畲家寨上金贝(宿宁德)
D2:宁德—屏南鸳鸯溪—屏南白水洋—返福州
2、三日游精品线路
D1:福州—三都澳旅游景区—中华畲家寨上金贝(宿宁德)
D2:宁德—周宁鲤鱼溪—九龙漈(宿周宁)
D3:周宁—太姥山—返福州
线路二
D1:福州—三都澳旅游景区—白云山(宿福安)
D2:福安—屏南鸳鸯溪景区—白水洋景区(宿屏南)
D3:屏南—太姥山—牛郎岗—返福州
六、交通路线
地质公园内交通以公路为主,现有省道1条、县道4条,全区所有乡镇和绝大多数自然村均通公路,各景区交通网络通畅,通行方便。地质公园对外交通较为便捷,以屏南城关为中心,至福州170km、至宁德市100km、至赛岐港135km、至古田火车站95km。
七、特色美食
1、桐江鲈鱼
鲈鱼又称花鲈、与长江鲥鱼、黄河鲤鱼以及太湖银鱼并称为“四大名鱼”。
鲈鱼主产于福建、广东、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但以福建福鼎产的桐江鲈鱼品质为优。
桐江鲈鱼生长在福鼎市桐江与东海的交汇处,在2007年的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上,福建闽威实业集团与中国工程院、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研究所雷霁霖院士对接了花鲈生殖调控与室内人工育种技术,大大提高了鲈鱼的品质,肉质十分鲜美。
2、 霞浦榨菜
霞浦是全国三大榨菜基地之一,霞浦的气候、土壤都十分适合种植榨菜,出产的榨菜个大、肉质好,最大的可达3.5斤,许多回来探亲的华侨都喜欢吃本地榨菜。霞浦县把榨菜作为霞浦三大品牌之一来抓,全力争创“霞浦榨菜”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自己的品牌。
八、其他注意事项
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德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规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地质遗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建设、规划、经营、管理,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地质公园包含核心区、缓冲区和发展区三部分,核心景区由白水洋、太姥山园区和白云山三大园区组成,总体范围是:东经119°00′38″-120°26′13″,北纬26°50′33″-27°15′08″,总面积2660.34平方米。
第四条 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实行统一管理,下设分园区管理的管理体制。宁德市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是地质公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公园各分园区管委会是地质公园各分园区行政和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宁德市地质公园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地质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和三大园区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五)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监督在地质公园内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开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加强地质公园地学导游人员的培训,提升旅游品位。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发展区。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按《拟建宁德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执行,由宁德市政府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
第九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晶洞碱长花岗岩、洞穴、壶穴、峡谷地貌、平底基岩河床、海岛和海蚀地貌等地质景观。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十条 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宁德市地质公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才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地质公园管委会和各景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地质公园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园区地质公园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园区地质公园管委会提交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分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年底前将含上述内容的总结材料报宁德市地质公园管委会。
第十六条地质公园管委会定期对公园各分园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经费投入、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等。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批准后,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由市地质公园管委会统筹用于地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宣传和导游人才培养等。三大园区所处的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等。
第十八条 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质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事先报地质公园管委会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地质公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侵犯版权 请来电0731-89821133告知删除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福建宁德世界地质公园主要景点、特色美食及管理办法:http://www.3jise.com/article/64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