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逐步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缴存。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扩大使用群体。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群体,培育新的贷款人群,稳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基本居住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稳妥推进。按照“分类指导、依法建立、低门槛进入、稳步提升推进”的原则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须依法为全体在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岗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无编制的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指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缴存标准。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5.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6.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超比例缴存行为。
(二)巩固专管员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我市在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使专管员能更好地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三)建立执法机制。向纳入增扩计划的单位发出建制或催缴通知;继续受理困难单位的停缴、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加快审批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应建不建的单位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四)健全考核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级财政、审计、人社、税务、工商、总工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机制,负责安排部署和落实全市扩面工作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县(市、区)各部门要做好扩面工作的协调配合,全面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建章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在年度及其他审计中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审计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处理;工会组织要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并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依法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和税收征管检查时,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企业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企业信息时,工商、税务、人社、财政、住建、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共享信息。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级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经常性监督,认真开展年度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依法、科学、民主进行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严格规范运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归集、提取、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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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http://www.3jise.com/article/64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