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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例)

杨某和黄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履行后,杨某反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违法为由向法院诉求返回土地。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杨某和黄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由被告黄某返还土地,原告杨某退还价款。

据了解,黄某找邻村人杨某协商,欲“购买”杨某家0.5亩承包土地用于建砖厂,双方达成了以4000元价款转让该土地的口头协议,合同当即履行。之后,杨某反悔,要求黄某退还土地,黄某拒绝退还,双方产生争执,为此黄某还打伤前来理论的杨某之妻。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杨某的承包土地,原告杨某退还被告刘某4000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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