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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2号、2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2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地[2016]418号文通知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603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纬十三路(通京大道-通州界)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及《关于提高2014年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人社险[2014]11号)文件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下表所列登记期限内,到指定登记地点办理征地复核补偿登记。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进行登记、补偿。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2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地[2016]419号文通知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534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通市站北路(经八路西侧规划路-经八路东侧规划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11]54号)及《关于提高2014年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人社险[2014]11号)文件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下表所列登记期限内,到指定登记地点办理征地复核补偿登记。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进行登记、补偿。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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