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总能让夫妻之间的最后一点情分不复存在。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婚前财产,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下面就跟小编就一个案例来看看。
张先生和妻子二婚,婚前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经过拆迁,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在拆迁的时候,其进行了20万的差价补偿。过后不久,张先生与妻子之间因各种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对其财产都没有什么争议,除了那一套安置房。前妻认为次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先生认为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于是两人争吵不休,遂起诉到法院。
那么,这套安置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首先根据依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如果未登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是个人财产,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案,这套安置房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且产权登记一时在自己名下。所以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拆迁补差价的过程中,却补了20万的差价,这种情况下,则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也就是张先生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者是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款予以冲抵,那么应该认为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张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此案中,所补的20万差价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则需要确定所补的差价在安置房中所占的比例,其比例就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就说可以就此部分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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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怎么分割?:http://www.3jise.com/article/64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