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期限长达76年?这是以租代征行为。日前,连平县三角镇向阳村竹新村民小组组长严日祥接到连平县法院判决书:竹新村民小组与曾某康、吴某晖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建设三角液化气站租用土地合同书》无效。即曾某康、吴某晖租赁竹新小组的该块土地,租赁期限由76年改为原来的30年。
该块土地承包合同最早签于1998年6月30日。今年春,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化人律师,作为连平县委、县政府村(居)法律顾问,来到三角镇向阳村开展法律宣传、接受村民咨询工作,发现曾某康、吴某晖跟竹新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0多户村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于是,廖化人接受竹新村民小组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规定,要求判令所涉合同承包期超过20年部分无效。
合同书上说,1998年6月30日,当地人严某明与竹新村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竹新村民小组位于禾坑屋生长着柰李的30亩坡地果场,转让给严某明承包使用,转让期限为30年,严某明一次性支付了转让费2万元。5年后的2004年1月7日,严某明与曾某康签订山地转让合同,将这个禾坑屋柰李果场,转让给曾某康承包经营,转让费23万元,由曾某康一次性付清给严某明。向阳村委会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书上盖上了印章。曾某康经营这个果场刚过去一个月,即2004年2月9日,拉上吴某晖,一同又跟竹新村民小组签订租用土地合同,在这个果场兴建液化气站,把租赁期限在严某明承包30年的基础上增加46年,即74年,租赁至2074年1月底止,每年缴交租赁款1000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为3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经过庭审,法官作出判决:一是1998年6月30日竹新村民小组与严某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是严某明与曾某康于2004年1月7日签订的果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三是竹新小组与曾某康、吴某晖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建设三角液化气站租用土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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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期限76年?法院判决期限为30年(案例分析):http://www.3jise.com/article/65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