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6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275号颁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
根据该《办法》,武汉市将提高征收保底补偿标准。调整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条件及补偿标准,将原《办法》规定的30平方米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并放宽了享受保底补偿的条件。
原《办法》中,享受保底补偿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不足30平米,且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三是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根据《省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对住房困难居民的帮扶力度,提高保底补偿标准,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另外,明确了对征收房管部门托管、代管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标准。《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决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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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迁补偿再出有新规!最低补偿建面调整为40平:http://www.3jise.com/article/65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