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塘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平塘县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1370套(不含棚户区改造),面积5747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179.2万元,其中上梭廉租房120套,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投资960万元。以下是平塘县廉租住房租售开发建设及政策方案:
平塘县廉租住房租售开发建设
截至目前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有17个项目471套已进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有12个项目534套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有2个项目366套正在进行基础施工。2015年,该县将强力推进1360套81600平方米新开工项目建设,确保城镇中等偏低人均保障住房达到15平方米。
平塘县廉租住房租售政策方案
平府办发〔2010〕139号
平塘县廉租房租售方案(修订)
根据《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黔建房改发〔2009〕31号)及州有关文件,《平塘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平府办发〔2008〕2号)和《平塘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09〕16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销售分配方案
我县“十一五”期间需建廉租住房39350平方米共787套,户均面积50平方米以内。按照省人民政府租售并举的相关文件指导精神,我县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一次性付款的无房户家庭购买,在房源剩余的情况下考虑分期付款,分期付款购买后剩余的房源方可用于实物配租,以解决不具有购买能力的特困家庭租住。其中:一套作为政府还房。
二、销售对象
凡符合平塘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同年度租赁补贴保障的人均15平方米相同),其具体条件为: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非农业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销售的基本原则
(一)廉租住房销售的基本原则: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每户购买50平方米内按优惠价购买;四人户以上(含),每人按15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二)廉租住房出售对象经县级以上(含)人民医院、残联等部门认定的残疾家庭,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安排购买底楼层,申请人申请房号不参加二楼以上的摇号,以确定的残疾家庭共同对二楼以下(含)楼层进行摇号。
四、租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按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12元的80%比例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基准价格为889元,无楼层差价;一次性付款的家庭给予总价款10%的优惠折扣(800元/平方米)。
(二)四人以上(含)按人口数乘以15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1112元购买。
(三)实物配租的住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金标准计算收取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平方米,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
五、销售程序
(一)由低收入家庭户口所在地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准入申请,社区居委会对低收入家庭收入、居住情况、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并具备购买能力的,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查后递交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申请人经过以上“三审核二公示”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后,本人自愿申请购房,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再进行一次公示15天无异议后方可购买廉租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应时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购买权。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凡符合本期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一次性交纳购房款方可领取购买入场券,参加摇号购买。廉租住房房号、户型采取公开摇号抽签方式进行。
(三)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参加公开抽签摇号的家庭,如对已抽得的房号自动弃权,将取消该户购买资格。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严格按程序进行筛选,未经公示或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将取消购买资格。
六、权属登记与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3%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费每户按100元收取后转给环卫所作为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管理使用。
(三)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七、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再按成本价的10%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办理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八、售房资金管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总额的3%作为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资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附则
本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方案解释权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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