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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47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经十路、西至经八路、南至崧泽大道、北至纬七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2630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79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10.1平方米。

2、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1670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98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715.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301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25.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6]第07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1月2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59200962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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