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的通知
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直属库,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
为切实做好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要求,经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上述三单位以下简称“省三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收购价格。粳稻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价格为(国标三等质量标准)1.55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0%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0%~79.0%(含77.0%,不含79.0%),整精米率55.0%~58.0%(含55.0%,不含58.0%)。非标准品粳稻收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49.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二、严格推荐收储库点
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直属库(以下简称“直属库”)、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上述三单位以下简称“市三部门”)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推荐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
(一)委托收储库点
1、资质条件。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且经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当年验收合格。(5)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优先选定,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7)检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粮食局颁发的五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证书。(8)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担保。(9)已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 “一卡通”系统。
2、严格初审。市三部门按照“四个共同“要求,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认证,共同协商推荐上报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并联合上报省三部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企业监管能力与委托企业数量相匹配等情况。要合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市)为单位,拟委托收储库点总有效空仓容按预计收购数量的1.3倍掌握。直属库负责审核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通风、检验设备等是否齐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市农发行负责审核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企业信誉、资产抵押、担保及负债等。市三部门共同审核库点在过去政策性收储和销售出库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同时,要将所推荐的收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特别是三年内从事中央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相关业务无违规违法记录证明和资产及担保能力状况等相关收储资格审核资料一并上报,并附加监管方拟安排的驻库监管人员名单。三方要在上述申报材料上签字背书。委托收储库点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对无力监管的库点不得设点收购。
3、风险防控措施。收购启动前,直属库要按照受委托库点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一是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相互之间以地级市为范围,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为各自的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共同与其承贷直属库签订《2016年度粳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担保协议》(附件1)。不参与联保的委托收储企业需向其承贷直属库缴纳5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上存至其承贷直属库农发行账户。二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驻辽企业,辽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辽宁省粮食集团公司所属直属企业可免交,但必须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三是非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向承贷直属库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严禁以中央事权粮油进行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操作流程见附件2,抵押、质押、担保合同样本见附件3),办理担保事项经辽宁分公司法律顾问审查把关,确认合法性、有效性后方可操作,并报辽宁分公司审查备案。辖区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库点提供担保。
(二)租赁库点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中纺2家央企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在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的,要严格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规范租赁行为,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到“自收、自储、自管”,对储粮履行第一管理责任。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2)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3)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4)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5)企业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6)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7)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配备烘干设施,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8)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9)已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
租仓库点名单按层级报批,由省三部门按照“四个共同”的原则确定。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省三部门共同确定。承租企业在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其它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附件4)及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租仓储粮管理规定》(中储粮〔2014〕356号)规定执行。承租企业在收购前与租赁库点签定《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所租赁的库点必须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该委托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样本见附件1、2)。符合委托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
(三)上报初审资料
市三部门要会同本市安监及消防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联合开展收储库点初审工作,如实填写《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附件5)。确定本区域推荐收储库点后,市三部门要将本市收储库点的审核及确认情况填入《2016年度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申报汇总表》(附件6),连同申报库点的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一并上报至省三部门。首批推荐名单于9月26日前上报,经省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另文下达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启动名单。
三、搭建露天储粮设施
委托及租赁库点启动收购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市三部门预计搭建数量,上报省三部门,经省三部门复核后上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范》,符合中储粮总公司及国家、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实施机械通风的功能。对在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委托收储库点及租赁库点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
四、《预案》启动程序
(一)价格监测
市三部门要以所在市为单位,监测粳稻市场价格,当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与当地市级物价部门会商,由直属库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附《启动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会商审核表》(附件7),上报省三部门,经省三部门商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储粮总公司,由其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由省三部门正式下达启动收购文件,直属库、委托收储库点及租赁库点方可启动收购。当市场粳稻价格高于国家规定政策价格时,必须立即停止收购。
(二)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直属库确认委托收储库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要立即与其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8),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收储库点验收
启动收购前,市三部门要及时对拟收储企业进行空仓验收,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固定拟收储货位,严禁擅自调整货位,空仓验收资料样本详见附件9。收储企业收购数量禁止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或收储能力。验收结果报省三部门备案。
(四)发布公告
直属库要统一制作公告牌(附件10)及收购质量价格对照表(附件11)。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处粳稻产区的中储粮直属库及分库、辽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辽宁省粮食集团公司所属直属企业,必须在本单位大门附近醒目位置悬挂公告牌及收购质量价格对照表,快速宣传粳稻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其它收储库点,待省三部门批准启动收购后,立即悬挂公告牌,方便农民售粮。直属库要在收购启动前将收储库点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当地媒体公布。
五、收购资金
(一)收购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最低收购价粳稻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委托和租赁库点所需贷款,由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发行承贷。农发行基层行要根据直属库贷款申请,简化办贷程序,实行 “一次审批、分次发放”,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收购库点收购需要,贷款额度按收购价款加收购费用掌握。新发放的贷款必须用于收购粳稻,保持贷款与库存粮食挂钩。要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切实做好资金结算工作,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直属库通过 “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并全部实行网银结算。结算粮款要及时,严禁“打白条”,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事权粮食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6号),直属企业要尽量通过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支付,农发行已同意全部减免资金划汇费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故障无法满足粮食结算需要的特殊情况下,要利用工商银行银企直联系统与售粮人结算。确需通过其他商业银行结算的,要报经分公司审批。要定期将收购资金支付情况与收购进度5日报、保管账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保持一致。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和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的,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三家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收购粳稻要开具发票。
(二)利息和费用
粳稻收购费用标准2.5分/斤,由承贷直属库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低于2分/斤,其余统筹用于验收、检验、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保管费用补贴标准4.3分/斤·年,要在粮食验收合格并收到财政补贴后,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质检、监管费用补贴标准0.3分/斤·年,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三部门另行制定。利息补贴按收购成本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六、统计处理
直属库负责本库及委托收储库点的粳稻最低收购价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一) 业务处理
直属库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在粳稻最低收购价相关统计报表中作“收购”统计,并相应增加粳稻最低收购价库存规模和实际库存。对其中计划内露天存储的粳稻最低收购价数量应单独统计。
(二) 基础管理
各收储库点业务基础工作要做到“四统、四边”,即:统一应用“一卡通”收购系统、统一收购凭证、统一业务账簿、统一统计报表;边收购、边汇总、边上报、边归档。各收储库点通过“一卡通”收购系统按照业务发生时的收购流程一次性填写收购凭证,严禁二次填写。统一发放统计账簿,并由直属库指导填写。统计报表由直属库统一规范,收购数据统计实行5日报,报分公司的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开户农发行。二级分行要及时向省行上报《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及贷款发放情况5日报》。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上午9点30分之前上报。月度最后一期五日报的当月累计量要与月报数量一致。统计数据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准调整。各收储库点务必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 其它要求
因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需要退出库存统计的,直属库要以正式文件上报辽宁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辽宁分公司请示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追溯到收购期初当月,并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
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将粮食入库质量把关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关,切实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要多措并举,坚决杜绝“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是送粮人要提供粳稻来源证明,包括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品种、种植面积、生产年限、联系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等信息,并经当地村委会盖章确认,此件附收购结算凭证后存档备查;二是收储库点要统一应用”一卡通”收购系统执行政策性粮收购任务,确保网络及拍照等设备正常使用,自觉接受监管;三是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收储库点在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粮源较为集中的地区,提倡预约收购,组织农民有序卖粮,缩短等候时间,避免出现排长队现象,让农民放心来满意归。
直属库及其委托、租赁库点要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严格按照《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操作规范(试行)》(附件12)的粮食入库操作流程开展收购。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系统规范运行,防控各环节风险。收购系统要求售粮人员信息与银行信息相匹配,并要求做到持证、持卡售粮。各类收购库点要通过多方渠道提前做好售粮宣传和引导,要在检斤、化验、结算等岗位张贴“一卡通”收购流程公告,方便农民掌握售粮流程。要提前制定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交粮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农民有序、快捷交粮。“一卡通”系统是日常管理手段,不能代替驻库监管、巡查等常规监管,原有的监管手段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二)验收和库存监管环节
对收购入库的粳稻最低收购价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三部门共同组织,具体办法另文下达。省三部门将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新收购入库2016年度最低收购价粳稻的质量进行验收,市三部门及收储库点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严格验收程序,把握验收节奏,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在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质量验收结果要在预案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对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必须责成收储库及时整改,并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出政策性收购,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市三部门共同负责扣回全部贷款、费用及利息补贴。委托库点及其租赁库点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稻谷作为粳稻最低收购价库存,建立质量档案。此次收购的粳稻最低收购价要分等级专仓储存。在稻谷收购工作结束后,由省级粮油检测机构分别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和地方企业收购的稻谷的卫生指标和储存指标进行检测,检验工作的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
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粳稻验收合格后,直属库要及时与其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样本见附件13),逐货位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不得以委托收购合同代替委托保管合同。粮食收购验收合格,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时,直属库要组织辖区收储企业,对其收购并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粳稻进行粮权公证,公证结果由分公司统一汇总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抄报总公司、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市三部门要全力抓好仓储监管和风险防控,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巡查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直属库要严格实行驻库监管制度,并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强化监督。
(三)安全生产环节
各指定收储库点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关键环节作业安全生产,遵守生产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粮食出入仓作业单》、动火审批等制度,抓住用电防火管理、进出仓作业、现场交通等重点环节,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作业安全;同时要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严格《粮食熏蒸作业单》和熏蒸方案,严格药品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熏蒸作业规范,严格做好熏蒸和散气期间防护工作,特别是要防范库外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或药品储存区。要加强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强化企业用电安全管理,严禁超仓容、超装粮线、超设计能力装粮。要强化作业现场管理,落实生产作业领导带班和安全员巡查制度,维护好作业现场秩序,进入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秩序、服从管理,严格落实库区消防安全管控措施,严禁火源、火种带入生产区域。
(四)巡查监管环节
市三部门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涉及定点、收购、验收、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要务必对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无偏差、不缩水。直属库要带头规范执行国家政策,不打擦边球,不能跨越政策“红线”。对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要将其收购的粳稻全部退出粳稻最低收购价库存统计,由省三部门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政策性粮食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直属库、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农发行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组织机构
为高效执行《预案》,经省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联合成立2016年辽宁辖区政策性粮收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及名单见附件1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辽宁分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具体执行政策牵头单位为:辽宁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省农委负责指导收储库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市三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执行《预案》的管理工作,细化执行政策牵头单位,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其它要求按《预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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