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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发证?如何解决?

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政府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不予确权的宅基地将会被无偿回收?不发证会有什么影响?今天就针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个科普!

一、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本次不予确权的宅基地,是不是意味着要被收回去?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家有多处宅基地和空白宅基地将不会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中进行登记。

那么,如果本次不予确权,是不是意味着农民就对宅基地丧失使用权力了呢?

要解读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考虑。

1.从法律层面,如果本次农村土地确权不给你家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你们家的宅基地从法律意义上不合法,国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要么是多占的,要么是继承来的,要么是超占的,要么是废弃不用的,这些情况,从法律层面均难以认定为合法占有。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本次没有给你家宅基地确权,的确意味着这个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分配给别人的,分配给集体其他组织成员。

2.从现实角度讲,农地土地确权的原则,又着重提出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宅基地处理中,按照农民事实占有的原则,是无法简单的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作为无主地重新分配的。

即使要收回去,也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同意。二是要有合适的补偿。缺了哪一个,收回去都面临道德和乡情的压力。

二、同样的宅基地,确权发证和不发证,将来会有什么区别?

如果没有这次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会对将来造成什么影响?

1、无法抵押。随着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这次的土地确权证书。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三、错过了农村土地确权有没有补救办法?

如果熟悉确权流程,了解确权进展,即使错过了土地确权,还是具有一定的补救途径。根据确权进展不同,补救办法也不尽相同。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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