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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附全文)

今年7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规定已经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不少亮点,像以往买了二手房但原房主户口不迁走买主无奈,新规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经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另外,规定还对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公民姓名登记变更有了新举措。

最大亮点

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

《条例》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迁出户口告知书。

亮点二: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出台

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简化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规定》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部分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亮点三:明确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的落户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对上述人员的年龄做出规定,但不得低于35周岁。

亮点四:明确弃婴(儿)等部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收养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政策。《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亮点五:规范公民姓名登记变更

按照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亮点六: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公规〔2016〕3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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