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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子女继承后,其共有的宅基地如何分配?(案例)

1973年,白某在村内分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后在宅基地上建起北房6间,东西房各2间,另有一间棚子。1996年白某对北房6间进行了翻建,但1973年建造的东西房各2间及一间棚子已灭失。现该宅基地内共有房屋15间,其中北房6间属于原有房屋翻建,另有9间房屋为其后扩建。白某共有子女3人,长女白某华、次女白某荣、儿子白某仁。扩建的9间房由儿子白某仁长期居住。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宅基地即将被征收,白某华、白某荣以小弟白某仁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此宅基地上父亲的房屋。区人民法院判决:现仅存北房6间,其他房屋已灭失;其中北房6间有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委会证明、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予以佐证。继承权男女平等,北房6间姐弟3人各2间。对于扩建的房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建造时间及权属,故对该部分房产,法院无法分割。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姐弟3人关系不睦,其弟白某仁拒不归还所判大姐白某华的房屋,影响其同开发商的正常洽谈拆迁事宜,因此白某华要求区国土资源分局将现有宅基地均分成3等份处理,即分为3宗地来处置。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农村房屋由子女继承并分割后,其共有的宅基地应如何分配的问题。

一、关于宅基地确权及分摊问题原属白某的宅基地上的6间北房作为白某的遗产,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已分别判归白某华、白某荣、白某仁所有。

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为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3.7及4.3的规定,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应当划定为一宗地。因此,原属白某的宅基地作为四至范围清晰明确,权属边界封闭的一个独立地块,应当划定为一宗地。白某华、白某荣、白某仁等人对地上房屋的继承,不改变宗地的划定标准,不具备分割宗地的条件。

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白某华、白某荣、白某仁因继承房屋共同使用白某宅基地的,该宗宅基地应当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可在共有使用权人之间分摊。因白某仁作为土地共有权人之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土地分摊协商,为保护其他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保证白某仁拥有的不动产权利及份额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房屋继承情况,即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测定白某华、白某荣、白某仁各自拥有的房屋所占土地面积,作为3人各自独立使用的土地面积。除房屋所占面积外,该宗宅基地其他面积由3人共同共有,各自拥有1/3的土地面积份额。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分摊测量、计算等事宜,可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时按程序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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