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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红岛经济区赵家岭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赵家岭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会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组织人事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 赵家岭 社区土地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安和路以东、锦海路以南、前海路以北,土地总面积0.2448公顷,其中:

农用地/公顷(旱地 / 公顷、园地 / 公顷、可调整其他林地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公顷、设施农用地 / 公顷、其他林地 / )。

建设用地 / 公顷(商服用地/ 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 公顷、住宅用地 / 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公顷、特殊用地 /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 公顷 /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公顷、其他土地 / 公顷)。

未利用地0.2448公顷(盐碱地 0.2448 公顷、裸地 / 公顷、草地 / 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位于第/级区片,补偿标准为/万元/公顷;

2.建设用地位于第 /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 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3.6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22.913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2.9133万元,由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拨付到赵家岭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 5.5080万元,由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部会同居委会制定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自 2016年11月7日起,至 2016年11月11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分局办公室,由我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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