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镇房产交易如日中天,许多城市近郊的土地也随之增值,不少地区涉及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的纠纷也在迅猛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国家的法律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流转;在这之外的宅基地交易一律无效。
我们知道现行的政策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实际社会中,存在大量的违法宅基地流转。如果交易双方能够正常履约,这种违法现象也就“合情合理”地存在着,并无“相关单位”追究,但交易之中一旦产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这种“转让”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几乎是肯定的。
相关案例:
2014年,村民吴某与蔡某签订了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吴某将位于己村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以8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蔡某,双方签下转让协议并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同时吴某还找到了同村村民李某作为协议书的证明人并签字注明。蔡某顺利从吴某手中买下楼基地后,该处楼基地就一直被闲置,蔡某也未在上面建设房屋。2015年,该街道的居委会以该处楼基地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遂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吴某补偿位于县城外环的安置房一处。得知此消息的蔡某找到吴某,拿出了当年双方欠下的合同,要求该楼基地补偿的安置房应归其所有,蔡某认为,吴某已经将该楼基地转让给了他,因此,安置房归其所有合情合理。眼见安置房到手的吴某并未马上同意将安置房交付给蔡某,他要求蔡某再支付15万元额外金额才转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一个月后,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将楼基地补偿所得的安置房无条件转交给自己,或者赔偿自己当初购买楼基地支付的8万3千元以及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该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吴某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而张某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蔡某,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蔡某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转让被判无效后,关于补偿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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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能随便转让,合同将判无效!:http://www.3jise.com/article/65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