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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四举措及实施办法

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安徽省明光市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今年采取“四举措”进一步做好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参保受灾大户进行预赔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确保农业生产持续进行。以下是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四举措及实施办法:

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四举措:

迅速完成午季小麦保险理赔工作。4月份以来,由于受到厄尔尼诺超强现象影响,明光市各地连续出现阴雨天气,造成小麦等农作物田间湿度大,赤霉病危害较重,特别是5月份以来连续阴雨等恶劣天气,农户不能及时收获,导致该市各地农户和种粮大户午季小麦等农作物普通受灾严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保证受灾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及时拿到保险理赔款,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市国元保险公司明光支公司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行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现场勘察,真实准确统计灾情,迅速支付理赔,启动理赔绿色通道,对参保受灾大户进行预赔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确保农业生产持续进行。

积极开展秋季农作物承保工作。市国元保险公司明光支公司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民生工程实施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提前谋划今年秋季承保工作,制定承保计划,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沟通,明确承保目标,认真做好承保基础资料核查工作,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做到愿保尽保,确保秋季承保工作有序开展。

认真做好数据库更新完善。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逐户认真核对原有数据库资料,及时更新原有数据,补充缺损资料,保证数据库的真实、完整、准确,为社情民意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资料。

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参保农户的满意度和知晓度,确保今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取得更好成绩。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压器”、“减震器”的作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2016年明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程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保障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提高政策和资金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6年保险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各险种的保额和费率为: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除小麦费率为4.5%,其余险种费率均为6%。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在全市八个县(市、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省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强化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监管,保障大灾风险准备金运行安全;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

(八)保险赔付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种植业保险保费: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三县(市)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其中: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5%、县财政补贴5%);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县(市、区)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地方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滁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257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起部门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巩固维护好当前组织架构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理赔办公室建设,切实发挥理赔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自觉地重视、学习、支持和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作为落实政策、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确保“愿保尽保”。

(五)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六)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七)加强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组织互查和开展督查调研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各级农险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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