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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西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日前出台2016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提出到2020年,全省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规定,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

规范企业和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房屋出租人要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存在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房屋进行出租。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新就业大学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积极推行“互联网++住房租赁”等在线租房新业态,提高租房便利性,降低中介服务成本。

江西省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确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可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承租人租赁依法改建后的住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建设房地产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

《意见》提出,要建设房地产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市、县应当于2017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系统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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