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土地政策也已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
1978年~1985年:
土地经营制度变革推动减贫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印发,这是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贫困”的概念。通知明确划定了18个需要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带,并开展扶贫工作。涉及土地政策主要有:“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由群众自主选择最适宜的经营形式。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30年。允许转让承包权。”
1986年~1993年:
土地政策支持大规模开发式扶贫
1986年起,扶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国土资源部从1987年开始定点扶贫赣州市。通过土地政策和地质调查技术的支持,矿业和果业已成为赣州的两大支柱产业。形成了具有鲜明部门特色的“订单式”政策扶贫模式和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四级联动的扶贫机制。
1994年~2000年: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利用土地政策扶贫
1994年3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颁布实施,扶贫开发进入了攻坚阶段。 该计划明确指出:“通过土地有偿租用、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利用土地政策推动扶贫攻坚。
2011年:
新的扶贫开发纲要系统明确了土地政策的作用
2011年12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印发,该纲要对土地政策提出了系统要求。
第一次出现扶贫开发对土地政策需求的完整表述。在其后国务院批复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中,对土地政策有了专门章节表述。在片区各省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2011年~2015年)也有比较完整的表述。土地政策的重要性逐步显化。
2016年~2020年:
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出台,主要涉及用地规划计划、增减挂钩政策、土地整治和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等4个方面。201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优先保证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贫困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贫困地区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允许贫困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同时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为落实决定和纲要,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优先保证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贫困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贫困地区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允许贫困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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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进程中的土地政策:http://www.3jise.com/article/66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