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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附:沈阳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3、事故分级

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事故)及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序地减少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预案体系及衔接

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2)区、县(市)政府制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3)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制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

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较大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工作。

2、组织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人防办、国资委、应急办、地震局、气象局、监察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

(4)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通知并联络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运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

5、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应急办、安监局为主,负责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组织协调消防及专(兼)职非煤矿矿山抢险救援队伍或煤矿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专家技术组:以市安监局、公安局、规划国土局、气象局为主,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及省委为主,组织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

(6)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信息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报告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四、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部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判断,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区、县(市)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2、指挥与协调

(1)经总指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实施抢险救援。

(3)根据事故情况,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调用事发地毗邻区、县(市)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或队伍,或商请煤矿专业救援队伍和邻近城市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增援。

(4)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各区、县(市)政府督促、指导辖区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非煤矿矿山互救网救护队。各区、县(市)政府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加强与相邻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和附近城市应急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

(6)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作。

(7)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现场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要迅速组织非煤矿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先行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排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运输的畅通无阻。

(3)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的抢险救援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4、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应符合下列条件:伤亡人员全部得到救护、安置,失踪人员全部被确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被完全控制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非煤矿矿山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全力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费用,整理抢险救援各种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指挥部成员要建立与有关单位及人员、专家联系的信息库,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联系方式有效畅通。

(2)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非煤矿矿山救护网兼职救护队及其装备、器材储备信息库;要建立辖区内医疗网点及最佳医疗救助途径和伤员输送渠道。

(3)非煤矿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2、应急队伍保障

(1)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护队,有条件的可建立专职救护队,加强救护队员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

(2)比较集中或相邻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建立救护队的基础上,要建立互救网救护队。

(3)互救网救护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集中演练,并赴各矿走访,熟悉各矿的自然条件和采掘状况,为抢险救援做好准备。

3、交通运输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应急交通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对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安全及时到达,最大程度赢得救援时间。

4、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作为本地区的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技术支持保障

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非煤矿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指挥部制定施救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资金和物资保障

(1)非煤矿矿山企业救护队的经费应纳入矿山成本费,专款专用。

(2)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装备、器具、抢险和抢修设备等由矿山负责人负责购置,并责成专人保管、维护。

(3)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为救护队成员缴纳人身保险。

(4)抢险救援需紧急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由区、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征用,必要时由市应急办出面协调解决。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费用,待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5)发生事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承担抢险救援的全部费用。

8、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区、县(市)政府和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2)培训。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

(3)演练。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预案。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我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或新情况时,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级专项预案。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非煤矿矿山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我市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责任与奖惩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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