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政府办近日正式下发了2016年农民购房新政策:《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从金融、住房公积金、户籍、教育、就业等方面鼓励农民到城市安家落户。
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
襄政办发【2016】69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速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省政府《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
切实提高农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
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县(市)区和中心镇可以尝试建立农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其正常缴存。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权益。支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三、强化创业就业保障
凡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创业就业保障待遇,工商、税务、卫计、环保等部门同等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同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四、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农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包含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享受的医疗、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变;申请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可按其退出合法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的面积有偿退出。
五、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农民进城购房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凭证,享有与购房所在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六、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
对农民进城购房比较集中的居住小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尤其是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针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七、强化服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小产权房整治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理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并保证农民进城购房的各项权益。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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