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科学合理调剂使用占补平衡指标。
《办法》提出,实行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调剂比例按当年市下达给各县(市、区)任务数的15%进行调剂,超额完成任务部分不再调剂。调剂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到市本级指标库,实行统一管理。
《办法》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调剂,凡市本级调剂各县(市、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财政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价格予以补偿。使用市本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在用地报批时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万元/亩、旱改水补差0.5万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缴交耕地开垦费,用于补偿承担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市、区)。补偿款主要用于支付县(市、区)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成本和土地开发单位相关业务经费,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
《办法》强调,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县(市、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供地时缴纳。没有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或供地手续。使用市本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含“三区”管委会),已缴交耕地开垦费用于支付调剂指标补偿费的可以不重复缴交。
《办法》明确,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各县(市、区)政府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除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需的业务经费外,全部用于耕地开垦和耕地保护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办法》提出,县(市、区)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存量能满足当地两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对外进行交易,同时在下一年土地开发任务下达时,增加外调面积的开发任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占补平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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