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有哪些不合理现象?在城镇化进程中,一部分人已经拥有市民身份,却依然占据着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而且土地证上有名;另一部分人依然是农民身份,却因为“性别”和“新增人口”身份而不能得到承包地,成为没有土地以及确权证的农民。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农村妇女失地又失证
当农村妇女结婚进入丈夫村庄,分不到土地,要求保留原承包地,或者留在娘家村居住,通常会遭到娘家村集体的排斥。据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2014年对21个省区市初始权利受到剥夺的1126位农村妇女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52.9%的妇女结婚后被取消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土地确权颁证的原则是,根据土地颁证,有地才有证,没地就没证,导致娘家村和婆家村“两头空”的妇女拿不到土地确权证。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4年暑期全国“百村千户”调查显示,在新一轮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18.0%的已婚妇女出现了土地承包“两头空”问题。在土地确权颁证以后,这些妇女就会从失地到失证,从而失去土地流转与抵押贷款等一系列土地财产权。
第二,大学生和公职人员名字出现在土地确权证上
据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2015年11月对广东、北京、河北、云南、浙江发放的2000多份问卷调查,20.0%的大学生、58.0%的研究生拥有农村承包地,还有已经非农化的公务人员拥有承包地。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收回承包地的条件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因而,作为个体的家庭成员成为非农户口、公职人员,其承包地不得收回。
第三,土地确权登记证上出现已故家庭成员的名字
在河北滦南县、四川夹江县的土地确权证上,有的户主已经注明死亡,身份证号被取消,却依然登记在“承包户代表” 一栏。也有的将死亡的户主姓名写在“家庭共有人一栏”。根据相关要求,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20多岁以上,20岁以下年轻人的名字要么不出现在证件中,要么注明无地。相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尊重当事人当前无地的事实,不会根据实际需求重新调整土地。
第四,妇女在土地登记证上没有名字
有两类情况:
● 一是人地分离的妇女,其家庭的土地确权证与妇女本人的居住地发生分离,属于妇女个体的承包地确权证掌握在父亲为户主的原有家庭中。这种情况大多是在土地分配之后结婚,土地确权证通常依据上一次承包地的分配来核准承包户,颁发证书。
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牛郎织女”式的承包证:丈夫和妻子本来是一个家庭,却被分成两半,一半是“牛郎”,丈夫与孩子共有一个确权证;一半是“织女”,妻子的名字却不在这个证里,而是与她的父母在一起。
● 二是家庭的土地确权证与妇女的土地确权证并不分离,但登记证上只有男性户主的名字,没有妇女的名字。户主99.0%都是男性,无论是征地补偿金的发放,还是土地的转让、抵押,都需要户主签名确认,男性家长的权利不言而喻,而女性家长及其子女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不合理的现象:部分身份已经发生变化的公务员“两头吃”,而以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妇女再一次被明确地、合法地、永久性地排除在外,加剧了农村土地的分配不公。这不仅会影响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还会消解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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