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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6〕252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鹿城、龙湾房管分局,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工作的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房〔2016〕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售许可条件。各地要认真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有关预售许可条件的规定。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6个月的县(市、区),要从严把握预售许可。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0个月以下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新楼盘上市销售,因客观原因导致停工停建影响工程形象进度的,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基本达到要求的,允许办理预售许可。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新楼盘开盘销售原则上应组织公开摇号,各地要加强新楼盘开盘现场监管,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价格组织对外销售,严禁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三、落实购房实名制。落实商品房预订协议网签制度,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订协议签约,取消纸质预订协议签约方式。未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办理认购定位、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且经函告仍不纠正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签约资格。加强商品房退购管理,退购商品房一律由各地房屋交易中心集中统一销售。

四、加强测绘成果备案管理。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手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房产测绘成果提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五、规范中介从业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严格落实中介机构业务承接、房源查核、信息发布、网上签订合同流程,切实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签订工作。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政府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精神,在12月10日前组织住建(房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予以公开处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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