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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0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01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总队后勤部申请的农场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24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总队后勤部农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位于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公顷)

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四塘街七队0.975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拨)用土地单位 片区 系数 土地地类 土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片区综合价格
四塘社区四塘街七队 1 菜地 0.0001 31.8 75
园地 0.1485 31.8 75
鱼塘 0.1929 31.8 75
旱地 0.6343 31.8 75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

被征(拨)用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小计
四塘社区四塘街七队 31.0304 42.1546 3.7619 76.9469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3日至12月6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地址: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 联系电话:3290759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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