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2016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宜补告〔2016〕30号
安庆市2016年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3日以皖政地〔2016〕111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区 域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
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圣埠村 | 2540 | 6 | 14 | 50800 | 4 | 6 | 25400 |
迎江区新河街道 | 2540 | 6 | 14 | 50800 | 4 | 6 | 254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8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行政区域范围 | 地 类 | |||||
菜地 | 水田 | 旱地 | 鱼塘 | 林地 | 园地(含果树、苗圃、花卉、中药材等) | |
市区 | 1520 | 1220 | 1160 | 1500 | 1160 | 3180 |
单位:元/亩
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
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
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
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
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拟通过货币补偿安置,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保障,失地保障措施按规定政策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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