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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市首部实体法正式诞生,也意味着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12月7日,市法制办、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四家主要责任部门,对审查批准回来的条例稿进行了盖章背书表态:将认真贯彻实施。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将向社会公布《条例》具体内容。预计该《条例》明年3月开始施行。市政府将在《条例》施行后9个月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用时一年精心“打磨”

一直以来,我市农村村庄缺乏长期、科学、合理、有效的规划引导,盲目建设、无序管理、乱占耕地、乱搭乱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有新房无新村、破坏环境等问题突出,村庄建设的不规范和管理程序混乱,造成了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现行上位法中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实际治理效果一直不理想。

为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我市针对乡镇主责、村民自治、全域规划、分类管理、建新退旧、综合执法、控违治乱等17个问题开展立法。经过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修改、审议,最终制定了本《条例》。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文波介绍,逐梦19年,我市在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上述《条例》立法程序启动以来,共组织了调研、座谈会等120多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和吸收了各方意见。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条例》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在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有旧宅基地的村民申请移址新建住宅的,应当退出旧宅基地。

《条例》还规定:村庄建设应该保护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鼓励使用青、灰、白等色调。在协商的基础上,相邻新建房的色调逐步相对统一。村庄建设应当立足村、村民小组的地名文化、历史文化等,传承、养成村庄文化。已有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护。鼓励公共建筑、村民住宅建设体现村庄文化特色。

《条例》要求:村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内容施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具体情况编制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注设计图集,向农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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