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置换(以下简称:土地置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等价置换、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的;
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4、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原址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缴清土地价款;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置换后国有建设用地用途、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六条土地置换应当对置换前原地块剩余年期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拟置换后地块新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置换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同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进行土地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置换后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2、土地置换申请;
3、置换后的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使用新增土地的,需要土地征收转用批复文件;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4、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缴清土地价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制定《土地置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土地置换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置换的缘由;
2、置换前后地块的基本情况(四至、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剩余年期等);
3、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相关事宜;
4、置换前后地块的地价、地价差结算或作其他处理的说明。
第十一条《土地置换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原土地《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和置换后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为置换土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置换批复文件和置换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土地置换,涉及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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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建设用地置换补偿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6]163号:http://www.3jise.com/article/66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