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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新规:2017年起房改房要缴1%土地出让金

近日,南昌市政府出台《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明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购房者要多缴纳一个点的土地出让金。

为何要缴?

划拨土地上住房未缴土地出让金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为何要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记者采访南昌多家地产中介了解到,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土地证与房产证合一,而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如公房等,是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此,这类房产必须补缴土地款才能交易。

房改房等二手房交易成本会提高

“这其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可以防止有人通过这类房产大量获益。”南昌一家知名地产中介经理戴先生认为。

戴先生表示,南昌新城区的商品房很少是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房、房改房等在老城区居多,而老城区一般地理位置都不错,所以较为抢手,出售时价格要比新城区的贵不少。对于购买房改房、公房等二手房购房者来说,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交易成本会有所提高。

抓紧时间交易可以减少缴税

戴先生说,新政实行后,假如有人想在老城区购买一套公房,购买者办理不动产证时,除了要交契税外,还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如一套90平方米的公房,要转让或者是非继承关系过户,假设房屋成交价格是10000元/㎡,那么购房者需要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是9000元。”

为此,戴先生建议,置业者可以抓紧时间交易,尽量在明年1月1日前完成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城镇住房转让。

附政策文件:

根据南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办字〔2014〕64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决策事项概况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昌市实际,市政府拟出台《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四)本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二、评估主体情况

单位名称: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人:阮女士联系电话:0791-83866753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

电子邮箱:ncgtqjxxc@163.com

三、评估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章先生联系电话:0791-86227816

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4号

电子邮箱:guozhaozx@1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内容及注意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包括对决策事项是否支持;决策事项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决策事项是否有利于当地不动产转让市场的规范和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

2、注意事项

(1)公众在提出意见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2)公众对拟决策事项有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评估主体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五、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评估主体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并留下您的具体联系方式。

六、公示周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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