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6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玉政土〔2016〕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玉林市2016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6〕550号)同意将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长望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江街道常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汉村民委员会、镇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5.2911公顷(水田30.9859公顷、旱地0.9059公顷、果园0.7853公顷、其他园地0.1885公顷、农村道路0.3780公顷、坑塘水面0.6695公顷、沟渠1.2272公顷、设施农用地0.15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310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038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我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8128公顷(水田9.7488公顷、旱地0.2752公顷、果园0.1760公顷、灌木林地0.7010公顷、其他林地0.3075公顷、农村道路0.1466公顷、坑塘水面0.0566公顷、沟渠0.4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47.4521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2016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玉林市2016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长望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江街道常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汉村民委员会、镇忠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被征收(用)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见附表)
四、土地补偿标准
地类 | 补 偿 标 准 |
水田 | 80.4000 万元/公顷 |
旱地 | 78.4500 万元/公顷 |
果园 | 78.4500 万元/公顷 |
其他园地 | 78.4500 万元/公顷 |
灌木林地 | 78.4500 万元/公顷 |
其他林地 | 78.4500 万元/公顷 |
农村道路 | 78.4500 万元/公顷 |
坑塘水面 | 81.7500 万元/公顷 |
沟渠 | 78.4500 万元/公顷 |
设施农用地 | 78.4500 万元/公顷 |
农村宅基地 | 80.4000 万元/公顷 |
其他草地 | 32.1600 万元/公顷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权属为名山街道长望社区的到玉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权属为南江街道常乐社区、合汉村、镇忠社区的到玉州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村、村民小组(社)、单位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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