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就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出台了实施意见,并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责任分工。根据实施意见,江西省将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另外,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支持赣州市、九江市加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此外,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将推进百强中心镇棚户区改造。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
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推进百强中心镇棚户区改造,百强中心镇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不宜下放的要赋予特大镇必要的监督协管权力并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采取依法依规设立派出机构、有限赋权、委托授权、联合执法、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探索特大镇综合执法新模式。
关键词:人口落户
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人落户城镇
江西省推进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关键词:公共服务
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江西省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
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基础医疗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键词:城市建设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围绕实现约270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快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支持赣州市、九江市加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关键词:海绵城市
在城市新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景德镇市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江西省还将加快推进萍乡市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
另外,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努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高优良天数比例。
关键词:特大镇
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江西省将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实施未达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善污泥处理设施。2018年前全面完成县城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同时,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当地政府安排适当用地指标用于特大镇发展。
江西省还将科学整合乡镇行政建制。另外,江西省还提出,在有条件和需求的中心村建设小学、幼儿园、金融网点和公交站台。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有条件的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关键词:政策支持
探索建立江西省城镇化建设基金
围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江西省将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加快完成村镇地籍调查,逐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颁证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江西省明确,鼓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江西省城镇化建设基金。推动建设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融资渠道。
关键词:进城农民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
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
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检查验收、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指导余江县在农村宅基地改革方面开展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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