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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互换后对方反悔怎么办?

国内农村土地改革很难,主要原因是改革的约束太多。首先土地的公有制不能变,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能变。在这么多的约束条件下,被迫实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方法。土地所有权不变。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了,一分为二,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一分不要紧,带来了很多问题。

土地互换后,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不升值,倒也无所谓,如果升值了,那麻烦事就来了(任何东西只要一升值,是非自然就来了。比如北京某台的法律纠纷栏目,90%都是跟房产纠纷有关,说白了都是让钱给闹的。)。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都是让钱给闹的

一、案例描述

2000年3月,村民王某,将自己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二、案情解析的关键点

土地流转的四个关键点

(1)2000年5000元买5亩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合法?

这是本案分析的第一个关键点。如果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买卖无效,那么后续的所有合同都没有效力。大家可以跟农地圈去翻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允许农地土地转让。

也就是说,村民王某将自己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

承包经营权能否买卖转让

(2)2001年土地互换是否有效?

关于农村土地互换的有效性问题,继续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律允许农地土地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法律明确承包方可以独自决定土地互换而无需经过集体同意。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土地互换即使集体反对也无效。

这说明2001年李某和陈某的土地互换是法律允许的。

法律是否允许土地互换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村民李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2001年6月李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5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其父的5亩,因此,李某享受该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4)土地互换后,未去政府相关部门变更登记仅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陈某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

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么一听,陈某说法在理啊,的确双方只有合同而没有去政府部门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再仔细分析法律的细则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啥意思?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啥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度娘去)

土地互换不去变更登记是否合法

这个规定就解决了陈某提出的疑问。

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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