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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农业财政项目(农业产业化)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和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宁农(产)发[2016]1号),进一步推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2016年农业财政项目按照自治区“一特三高”农业,集中支持优质粮食、草畜、蔬菜等重点产业,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加快促进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将2016年第二批农业财政项目(农业产业化)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计划49583万元,其中切块到县项目资金43483万元;申报制项目资金6100万元。具体项目资金计划如下:

(一)切块下达县区项目1.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2300万元,其中农业投入品在线管理1300万元,产地检测500万元,质量安全追溯资金500万元。

2.农业信息服务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660万元。

3.优质粮食产业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6684万元,其中山区冬小麦供种试点800万元,冬牧70示范推广5万亩(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马铃薯核心种苗引进扩繁50万元,马铃薯原原种采购3000万元,马铃薯一级种薯基地建设1000万元、马铃薯主食化专用品种推广834万元,实物租赁测土配肥机1000万元。

4.草畜产业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8750万元,其中肉牛良种补贴150万元,肉牛见犊补母4000万元,滩羊繁育和保护利用2000万元,牧草青贮500万元,收储作物秸秆1800万元,中南部地区机械化收割苜蓿300万元。奶业企业扩大产能收购生鲜乳14万吨,每吨给予100元补助(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奶业企业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每吨补贴1000元(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

5.蔬菜产业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14020万元,其中新建蔬菜生产设施9920万元,建设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3000万元,秸秆生物反应堆等提质增效技术推广500万元,精准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推广600万元。

6.地方板块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5000万元,其中适水产业1500万元(银川市900万元、石嘴山市6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池塘标准化改造、水产良种亲本更新、名特优新品种繁育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鲜活水产品营销等;小杂粮500万元(固原市5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各类经营主体推广优新品种、培育小杂粮品牌、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等;油料500万元(固原市5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各类经营主体推广优新品种、企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等;硒砂瓜500万元(中卫市5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硒砂瓜品牌保护、绿色标准化生产,培育种植流通组织,建立健全生产购销全程追溯等;生猪1000万元(灵武市200万元、青铜峡市200万元、沙坡头区200万元、中宁县200万元、隆德县2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标准化规模猪场基础设施建设、种猪引进和二元母猪繁育推广、自动化设备购置、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农作物制种500万元(永宁县100万元、贺兰县100万元、平罗县100万元、青铜峡市100万元、自治区农科院50万元、自治区原种场5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种子企业建设农作物制种基地、提升种子检验检测能力、品种选育、品牌创建、技术改造提升等;中药材500万元(盐池县120万元、同心县130万元、海原县120万元、隆德县13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种子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产地加工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地方板块项目由各主抓市、县(区)制定实施方案,自主决定扶持方式和扶持环节,实施方案报农牧厅审核备案。每年年底自治区对各地特色产业资金使用、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配套资金的依据。

7.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4600万元。

8.2015年评定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自治区补助资金690万元。

9.其他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779万元,其中宁夏军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100万元;宁夏林业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枸杞发酵酒酿造技术体系研究30万元;贺兰县永兴村现代农业建设100万元;永宁县闽宁镇农村改革50万元;六盘山林业局冷水鱼繁育及技术推广110万元;农牧厅农产品加工局推进休闲农业100万元;农牧厅市场处建设田头市场及电商产销对接50万元;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悦海太阳岛设施蔬菜基地建设40万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龙头企业培训50万元、项目管理费40万元;各县区龙头企业运行监测109万元。项目由各实施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牧厅审核备案。

(二)申报制项目

1.关键技术攻关和实用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1600万元,其中支持关键技术攻关10项300万元,适用技术推广20项1000万元,“两组一会”300万元。

2.畜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600万元。

3.富硒农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300万元。

4.农业机械研发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300万元。

5.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园区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600万元。

6.农机作业公司项目。建设19个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每个补助25万元(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

7.休闲示范农庄项目。全区建设45个示范休闲农庄,每个补助20万元(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

8.农业物联网基地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600万元。

9.特色优质农产品走出去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300万元,安排农业宣传教育展览中心200万元,其中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100万元、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福建推介展销活动100万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60万元,其中上海清真牛羊肉展会5万元、市场信息处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1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企业参加展会45万元;安排产业办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40万元。

10.农民田间学校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400万元。

11.奶业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奶牛养殖企业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成年母牛实际存栏量,每头补助500元(验收后以奖代补,本次资金不下达)。

12.强化动物跨省调运监管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1400万元,其中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300万元、病死动物掩埋场1100万元。

二、项目申报验收

(一)资金切块到县项目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在《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2016]16号))中已下达)、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业信息服务、优质粮食产业、草畜产业、蔬菜产业、地方特色板块产业、实物租赁等项目,自治区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将项目资金、任务切块下达到县。各类经营主体等在当地农牧部门申报,农牧部门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产业办)、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对验收合格项目及时兑付项目资金。项目公示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产业办)、财政厅(农业处)备案。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适时督查、抽验或组织第三方开展项目评估督导。

(二)申报制项目

关键技术攻关和实用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引进研发、农机农艺融合、农机作业服务公司、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特色优质农产品走出去、奶业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防控等项目,由各县级农牧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县、市(区)组织自查自验。自治区农牧厅在县、市(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验收结果在农牧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对验收合格项目兑付项目资金。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严格项目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各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验收细则,建设任务要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场点和单位。本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区)将分项目实施方案汇总,以农牧、财政联合行文分别报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产业办)、财政厅(农业处)备案。区本级项目由农牧厅各业务处室(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

(二)加强产业扶贫。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扶贫办《培育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宁农(产)发[2016]2号),马铃薯原原种、冬小麦良种、大中拱棚、犊牛繁育等到户项目资金,各市县(区)在安排项目时,要倾斜支持249个脱贫销号村和重点扶贫村产业发展,确保帮扶人员、项目、资金、技术“四到位”。各市县(区)对自治区确定的249个脱贫销号村和重点扶贫村产业发展帮扶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产业办备案。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政策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427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69号令)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四)加强项目绩效评估。农牧厅组织县、市(区)农牧部门和有关专家,围绕提高农业项目质量和效益,对每个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估,及时掌握政策落实、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及时查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成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农牧厅各相关处、局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在7月初、10月底形成项目中期、终期总结。

(五)加快实施进度。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要求所有项目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并组织验收,切块项目11月底前兑付所有项目资金。项目中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内容和服务,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本计划通知下达后3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事宜。同时做好资产调拨、发放、登记等管理工作。

(六)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县、市(区)要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确认评审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建档归类,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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