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今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期,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摸清我国“三农”新家底,意义十分重大。
2016年12月31日24时,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统一的调查时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经过培训的数百万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整装待发,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进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此次普查将对全国所有的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调查,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通过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6张普查表,全方位描绘出我国“三农”事业的10年“巨变”。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每10年依法开展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基本国情,准确把握“三农”发展变化状况的重要手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国务院对农业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扎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这次普查将立足农业,覆盖“三农”。内容主要聚焦农业现代化、农村新面貌、农民生活新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农业从业者、农业用地、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国家粮食安全、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农民生活方式变化等情况,可以说是涵盖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而作为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所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此次农业普查的意义可谓尤为突出,任务也更加艰巨。普查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详实的“三农”资料信息,促进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深化“三农”发展道路研究,引导社会关注和支持“三农”的发展。同时,通过普查所获得的农业、农村、农民等基本情况,将进一步揭示出当前我国“三农”发展的“短板”与“难题”,从而为未来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于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宣传标语“农业普查福到农家”所揭示的,全面摸清“三农”“新家底”,将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三农”发展送去实实在在的“福音”,惠农利国。
开展农业普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目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农业人口占大多数,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农民问题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脱贫主体是农民。可以说,没有农村繁荣富强,没有农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可能实现。通过普查,获取丰富的农业农村农民基础信息和最新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农村发展特点,找准研透我国“三农”工作的问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展农业普查,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需要。农为邦本,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如何在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经济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化新形势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冲破农产品提价“天花板”和农业成本太高“地板”挤压、破解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这两个“紧箍咒”、尽早补齐农业现代化“短板”,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通过普查,摸清我国农业基本状况、生产方式、动力源泉,全面揭示农业现代化状况及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坚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开展农业普查,是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我国已开展了两次农业普查,获得了大量“三农”基础数据,为党和政府及时调整完善农业农村政策,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以来,我国“三农”情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村治理方式更加完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经营形式不断涌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为农业农村发展增添了新动力。通过开展农业普查,摸清“三农”新底数,全面认识、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新变化,事关提升“三农”决策的科学性和“三农”治理的精准性,是十分重大、非常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农业普查不仅是国家的大事,也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造福惠农工程,需要得到基层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需要得到广大农户和村民的理解、关心、支持。农户数据是农业普查的源头活水,只有农户数据报准了、报实了,国家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数据。农业普查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包括13个大方面,内容广泛。为反映“三农”的变化特点,体现现代农业的发展,此次普查在保持基础性、常规性调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例如反映新的农业经营方式、新的乡村治理模式的内容,摸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加农户、特色乡镇等情况。要运用农民听得懂、感兴趣的“故事”将“高大上”的道理讲清楚,通过实例告诉农民,他们填报的每一个数字都将综合为国家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都会转化成一项项强农惠农政策,为普查赢得更多更扎实的支持与配合。希望广大农户和村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资料。
总之,农业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农业普查要科学组织、精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简介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普查区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遥感表)。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5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12大项127项指标。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14大项205项指标。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13大项183项指标。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11大项124项指标。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8大项94项指标。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五张普查表共计58个大项,733项指标。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七、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前。
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八、数据处理流程
本次普查的数据处理是按照“移动采集、网上报送、两级部署、四级审核”的工作模式进行。
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采用不同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报送方式。
(一)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普查员入户进行现场登记,通过PDA数据采集程序采集数据并进行初审,通过移动互联网将普查数据上传到省级农普办。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填报的普查数据由乡级普查机构通过固定互联网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中进行录入与初审,并报送至省级农普办。
县、地市、省级普查机构利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查询、验收等工作。
普查数据经省级普查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国务院农普办上报。国务院农普办接收、审核和验收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和审核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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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于2017年1月1日起进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附普查方案):http://www.3jise.com/article/67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