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西郊片区改造项目(鲤城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出炉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收范围为东至兴贤路、西至忠堡村、南至霞美路、北至白水营(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征求意见期限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
六种情况
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对《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6种情况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3.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6.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合法建筑面积为底层合法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三种补偿方式
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方案》,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方式,将被安置到就近地段新建的安置房,或者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存量就近安置房源。
店面及其他配套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按《方案》有关规定处理;临时建筑、附属物及地上物(水电表除外)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有奖励
两年内购房还有补助
采取货币补偿的有优惠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含套房)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相应的购房补助。
泉州市西郊片区改造项目(鲤城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1月16日
为加快推进西郊片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道路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五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切实改善西郊新村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鲤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泉州市西郊片区改造项目。本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确保整体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 公开监督制度
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
一、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开;
二、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公开;
四、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五、安置房屋的地段、座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六、征收补偿情况公开;
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
鲤中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征收范围东至兴贤路、西至忠堡村、南至霞美路、北至白水营(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签订协议及搬迁期限以鲤城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安置地点: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存量就近安置房源。
四、性质、用途认定依据
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五、面积测算依据及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二)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三)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3.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6.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合法建筑面积为底层合法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办法。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参考价的确定: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
(二)分户补偿评估价:本方案中所列价格为参考价,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房屋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1.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等价置换、差价互补、统一安置”及“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原则。
2.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享受扩购优惠。
3.店面及其他配套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4.拆除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5.临时建筑、附属物及地上物(水电表除外)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二部分 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八条 住宅房屋权属的认定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办法
(一)住宅合法产权的认定标准: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经登记但视为合法的情形
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凡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房屋。
(7)征收属市委、市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文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标准
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对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前基建的房屋,可给予一定的建筑材料费补贴。
(5)手续不完整的房改房、集资房按测量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6)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赔偿,并强制拆除。
(7)未经批准改扩建或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定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根据违法的不同年份、不同情况给予材料费补贴。
(8)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严格以市规划部门地形图、航拍图、数字化地图为依据。四层(含四层以上)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必须在未经登记建筑处理意见表上载明地形图及2003年和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记载情况。
第九条 店面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本方案所称的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原则上按所载面积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住改非”房屋指对未能提供有效证件、私自将位于城市主次干道或主要支路临街底层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1.认定条件:
认定为“住改非”房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征收时仍在经营。
2.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最多不得超过8米。
3.“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部分 货币补偿及优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建安费用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标准
采取基准价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结构、用地的性质、装修档次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店面的补偿标准:一律依法采取分户评估,根据分户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住改非”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一律按住宅相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4.有正规手续的公寓式储藏间采用货币补偿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所列住宅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
货币补偿优惠奖励办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其中:
1.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含套房)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每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1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2.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的,可以按以下条件选择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相应的购房补助。
购买情况
补助标准
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
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5%×新购住房建筑面积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所统筹的房源
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10%×新购住房建筑面积
备注:计算“补助标准”时,“新购住房建筑面积”若超过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计算。
3.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补足。“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4.被征收人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对位于城市主干道(沿西贤路)的一层“住改非”房屋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其他(西贤路外)位于城市次干道的一“住改非”房屋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5.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其直系(孙)子女在原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等事宜。
第十四条 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办法
1.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评估基准价格为8200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按优惠价6000元/ 平方米结算。
2.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商品房的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面积一致。但因商品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的在5㎡以内,按6000元/㎡计算,5㎡(不含5㎡)以上10㎡以内(含10㎡),按6500元/㎡计算;超过10㎡(不含10㎡)以上20㎡以下的按7000元/㎡计算,超过20㎡以上的一律按开发商销售价结算。
3.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的购买顺序号,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顺序号进行排号。
4.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交付期限为3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起算。超过3年无法交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逾期安置的标准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其货币补偿款自签约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符合《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申领购房补助条件的,自申请领取手续完整后,一次性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的,货币补偿款在留存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购买款项后,剩余部分自签约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如下: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购房补助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可产权调换面积+5㎡扩购面积)×60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就近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商签定购买协议或签订协议后反悔不购买就近新建商品房的,剩余的补偿安置款的发放应扣除购房补助款。
第四部分 住宅产权调换结算及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
1.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法实行等价置换,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实施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2.严格按“一户一宅”原则确定产权调换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面积,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以用地面积120㎡(使用山坡地或杂地建设的房屋,其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用地面积最高为150㎡),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含三层)为限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1.本方案就近地段建设的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格为8200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优惠后的结算价格为6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第一期临时安置费和按时签约的奖励等补偿款。被征收人应缴的补差价(包括新旧房屋等面积调换补差价、扩购价(回购价))待选房后一并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
3.原则上每个产权户(即每个选房号)所选安置房的面积应与其可产权调换的面积一致。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的在5㎡以内,按6000元/㎡计算,5㎡(不含5㎡)以上10㎡以内(含10㎡),按6500元/㎡计算;超过10㎡(不含10㎡)以上20㎡以下的按7000元/㎡计算,超过20㎡以上的一律按开发商销售价结算。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先选房”原则。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先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当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发给“搬迁腾空验收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空验收证”,按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时间换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私有房屋政策及落实离休干部待遇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市或区侨台外事局(侨台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或持有离休干部证明材料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华侨或离休干部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以公开拈阄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与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统筹的就近新建商品房的“购买顺序号”统筹合并确定顺序。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五部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条 搬迁奖励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公寓型住宅每产权户最高3万)的按期搬迁奖励。“产权户”的认定标准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
第二十一条 搬迁费标准
1.住宅:按应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2.店面、住改非用房:按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 住宅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1.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费自行过渡。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费。
2.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起36个月。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
1.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过渡,按应补偿建筑面积(不含扩购面积)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之日算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入户安置为止。最低补助金额保底不得少于1000元/月/户。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享受保底的临时安置费不翻倍计算,仍按1000元/月·户执行。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房屋征收部门发出回迁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一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回迁通知第二个月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四条 店面、“住改非”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根据被征收店面合法面积,经营性用房标准为30元/㎡,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偿一定补偿。
第六部分 补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再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七部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泉州市西郊片区改造项目(鲤城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鉴于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续性、可操作性,本方案与该片区以往房屋征收惯例不一致的,提请市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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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西郊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附方案全文):http://www.3jise.com/article/67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