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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玉环县试水空闲宅基地流转情况及相关政策

玉环县宅基地流转:12月12日,随着台州市玉环县西坑村村民李玉娥、高立五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新塘村村民委员会流转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台州市首例村集体空闲宅基地正式公开流转成功。李玉娥与高立五分别竞得新塘村一间面积约75平方米的宅基地,流转成交价均为11万元。以下是台州玉环县试水空闲宅基地流转情况及相关政策:

此次农村集体空闲宅基地的流转,系根据《玉环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大麦屿街道批准,通过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所网上公开挂牌,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有条件竞买者的报名,由经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

农村宅基地流转,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诸多法律壁垒。宅基地流转改革,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积极探索政策突破。玉环是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试点县之一。近年来,依照相关改革性文件,玉环县在宅基地管理上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先后出台了《宅基地流转的实施办法》《流转细则》,并已经办理了大量农房转让和抵押,是我省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先行地区。我县改革政策坚持“两项原则”和“四个突破”,“两项原则”即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和“一户一宅”基本政策;“四个突破”即突破跨村流转,突破宅基地抵押,取消集体土地收益金的收取,突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入市,使此项改革既有一定含金量,又能风险可控。

玉环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3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经政府批准向本县农村村民进行转移的行为。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包括:农房流转、空闲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区域范围:县城规划区外、中心镇规划区外和其他乡镇建成区外。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事项,须经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涉及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等重大事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守“保护耕地、一户一宅、集约利用、规划控制、用途管制、依法审批”基本原则,并坚持自愿、公开、公平。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仍属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流转时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二章 农房流转

第八条 农房流转主要形式为转让(包括赠与、买卖)和抵押。农房房屋所有权和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流转。

第九条 产权经批准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或调剂给本村村民的,按非交易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农房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违法建筑或违法建筑已自行拆除;

(三)非唯一住宅,流转后须存留住宅面积参照村民建房政策规定标准;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一条 流转后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子女原为该户在册人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申请宅基地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农房,需流转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房转入方(受让人)必须是本县农村村民或社员(户籍条件参照村民建房相关政策),且没有审批过宅基地或受让过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房转让审批程序。个人农房转让的,由意向流转双方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当地国土所审核,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再由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缴纳房产转让相关税费、办理契证,最后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村集体所有的农房转让,同时遵照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农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三农”发展,抵押登记参照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

第十六条 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必须先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再进行流转。村集体应当依据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农村空闲宅基地,优先用于村公益事业建设、安排本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等。富余的空闲宅基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流转: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地块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三)地块规划建设条件明确;

(四)地块“三通一平”基本建设条件成熟;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七条 空闲宅基地转入方(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县村民,并按照村民建房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当地国土所审核,报乡镇(街道)批准,再按照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政策,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流转。转入方凭成交确认书缴纳契税后,再参照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宅基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第十九条 为引入社会资本,促进乡村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或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开发,经县政府批准,将农村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公开入市交易,买受人为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且符合文化旅游项目或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规划;

(二)地块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三)涉及农房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四)地块规划建设条件明确;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县政府项目批准文件,具体地块入市交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入市交易方案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当地国土所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审核和县政府批准后,再按照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政策,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二条 转入方凭成交确认书向转出的村集体组织支付流转总价款,缴纳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成交项目宗地办理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区块内改造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拆扩建规划审批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权,参照农房抵押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

第二十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是指村集体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用于村民建房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村民建房(或村建设)项目中,涉及外村插花地,或需要使用相邻村土地的;

(二)村集体申请宅基地流转地块涉及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属于农用地,且面积小于区块规划面积10%的;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小区建设,需要使用外村土地,而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流转,经转出方和转入方的村集体组织审查同意,直接按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先安排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再由流转双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供地手续直接按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政策和流程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借流转之名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及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城镇居民擅自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严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流转;严禁集体资产私下买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流转区域范围之外,特殊区块确需实施宅基地流转的,经县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后,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按非法买卖土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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