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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2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22号

201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6〕51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0357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泰州市2016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寺巷镇大王村、小寿村、小王村、新建村,野徐镇解家村、唐家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寺巷镇大王村一组耕地0.64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9公顷,小寿村三个组及村集体3.4727公顷(其中二组建设用地0.0065公顷,四组耕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6986公顷,一组耕地0.6947公顷、园地0.1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建设用地1.3100公顷,村集体未利用地0.5116公顷),小王村七组耕地0.4412公顷,新建村村集体建设用地0.0947公顷,野徐镇解家村四个组及村集体10.5469公顷(其中八组耕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九组耕地0.4373公顷、园地0.3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0公顷、建设用地1.3931公顷、未利用地0.6695公顷,十一组耕地0.2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6公顷,十组耕地3.7108公顷、园地0.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6公顷、建设用地2.4378公顷、未利用地0.5899公顷,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4236公顷、建设用地0.0152公顷),唐家村三个组及村集体0.7882公顷(其中前进组耕地0.1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1公顷,三汪组园地0.0021公顷,巷东组耕地0.1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建设用地0.1420公顷,村集体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建设用地0.0062公顷、未利用地0.377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31.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      2.3万元/人;

3、青苗补偿费标准     1.575万元/公顷;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共需安置农业人口98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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