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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一)目的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效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有序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科学编制,严密统筹,全面兼顾,重点保障,满足供给”为着眼点,参考石家庄市上年度供地情况,根据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意义

1、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政府建立长效调控机制。通过对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结构进行定期分析研判,有利于政府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提高城市承载和服务能力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承载和服务能力。

3、稳定房地产市场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加强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住房用地计划单列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可有效把握供地时序,均衡供地节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有效抑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4、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落实以供给决定需求的土地供应政策,有利于落实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依据

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5)《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6)《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监测监管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70号);

(11)《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1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1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6〕29号);

(1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2、规程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3、资料依据

(1)《石家庄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石家庄统计年鉴》(2011-2015);

(3)《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二、计划编制的范围与期限

(一)范围

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范围为市辖区的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期限

计划期一年,计划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以及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历史性机遇,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继续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二)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原则,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入园;调整园区工业用地政策,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加强规划引领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加快空闲、低效、闲置土地处置,提高零星土地利用效率;建立产业项目评估制度,提高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2、有保有压原则

按照需求引导供应,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关系民生的重大公共服务事业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规定。密切关注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参考往年年均供地量,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3、供需平衡原则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是巨大的,而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的供应总量又是有限的,要在减少占用农用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结合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充分考虑近五年我市土地供应、房屋销售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土地供应时序,以供给引导需求。通过农用地转用、存量土地盘活、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规模效益;通过城市土地利用向空间发展,实行立体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供给能力。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6年度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812.27公顷以内,其中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86.0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9.84%;拟通过划拨方式供应326.22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0.16%。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度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08.8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40%;住宅用地251.41公顷,占30.95%;工矿仓储用地124.85公顷,占15.3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5.63公顷,占14.23%;交通运输用地145.54公顷,占17.92%;水域与水利设施用地66.04公顷,占8.13%。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6年,长安区供地248.05公顷,桥西区供地75.81公顷,裕华区供地92.26公顷,新华区供地58.43公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供地266.24公顷,井陉矿区供地71.48公顷。

五、政策导向

(一)合理确定供应规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要求,加强土地市场形势研判,合理确定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并科学安排计划供地布局、时序和方式。经依法批准转征的土地;已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正在组卷报批的项目用地;政府已收购储备的土地;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存量土地;待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等,方可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农用地不得列入年度供应计划。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在计划编制过程中,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去库存”,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用地、适当增加健康养老、流通商贸、旅游服务、科技文化、体育教育、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严禁向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安排和供应土地。

(三)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

通过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引导其转型利用,用于国家、省、市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同时,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多渠道统筹保障性住房

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筹集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租户家庭。同时加快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力度,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计划公示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适时公布土地市场供求、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供应计划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力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部门应达成按计划用地的共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计划执行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本供地计划内所列项目应按时序、有步骤的科学合理供应。严格计划管理,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四)强化供后监管

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密切关注住宅用地中涉及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履约建设情况;禁止住宅用地超规模出让和容积率小于1的供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项目产业类别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五)规范市场行为

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调动社会各界监督供地的积极性,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做好供地手续,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减少土地供应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六)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计划编制长效机制,合理预测,严格实施,及时调整。在每个供应年度完成后,对该年度供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指标,为下一年度供应计划编制提供依据。随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根据市场调控政策,年中及时调整该年度供应计划,提高土地供应计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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