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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的通知
水府办发〔2016〕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已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协商、规范有序等原则。

第三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县农业局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备案、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街道办)农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服务,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和服务指导。乡(镇、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上报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信息和流转项目。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应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六条  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出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
  (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五)村(居)、乡(镇、街道办)两级权属无争议且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
  (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承包土的经营权的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让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资信证明;
  (四)流转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向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等。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明晰无争议;
  (二)出让方具有转出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十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严格按照受理申请、审查资格、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鉴证交易、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出让方向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申请人的资料送至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对权属情况,农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经农业主管部门回复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流转方式、期限、价格、产业布局规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结合出让方的需求、具体情况与受让方协商,可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受让方向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通过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流转方式、期限、价格、产业布局规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意向出让方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意向交易双方进行洽谈,促使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流转交易达成共识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双方凭《水城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县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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