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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太政〔201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各乡镇包干,包干标准为6000元/亩(包含机井、对口抽井、用材林木、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乡镇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二、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地上的合法构筑物和建筑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后据实补偿。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勘测定界结束后,违法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新增加的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相关政策单独清点,据实补偿。

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县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六、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太政〔2014〕10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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