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主页 > 生财有道

忻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6)

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政发〔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各类项目建设实施进程,同时,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全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现将《忻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8日

忻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9号)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  城关镇35469元∕亩,马泗乡33500元∕亩,欧洞乡33500元∕亩,大塘镇35000元∕亩,思练镇35000元∕亩,安东乡33516元∕亩,果遂乡33500元∕亩,新圩乡33500元∕亩,红渡镇35000元∕亩,古蓬镇35000元∕亩,北更乡33500元∕亩,遂意乡33500元∕亩;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8倍确定;
  (三)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广西段忻城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忻政发〔2012〕1号)标准) 

(一)水稻:780元/亩
  (二)甘蔗:生长期3000元/亩,蔗蔸1000元/亩
  (三)花生:784元/亩
  (四)土豆:1045元/亩
  (五)黄豆、玉米、红薯、木薯、芝麻、黄麻、高粱、麦子、红瓜子:697元/亩
  (六)西瓜、香瓜、丝瓜、黄瓜、南瓜、辣椒:1306元/亩
  (七)大白菜、小白菜、苦瓜、红豆、四季豆、白萝卜、胡萝卜等蔬菜:871元/亩
  (八)莲藕:1456元/亩
  (九)牧草地: 1440元/亩
  (十)桑树: 生长期3000元/亩,桑蔸1000元/亩

三、林木、果树补偿标准(参照《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马政发〔2016〕7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1500元~1800元/亩,未成熟林2600元~3200元/亩,幼林、新造林800元~1000元/亩。 
  (二)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1200元~1400元/亩。 
  (三)防护林、特殊用途林,4200元~5200元/亩。 
  (四)经济林、速生桉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三年的,1600元~1800元/亩。 
  (五)苗圃的补偿,给予搬迁补助费,先由征地方与当事人协商,商定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由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搬迁补助费。
  (六)零星种植青苗补偿标准 
  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芭蕉、香蕉:高为0.3—1米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2.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3.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4.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18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2500元。 
  5.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6.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7.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8.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φ5cm以下的,每株5—10元;φ5—10cm的,每株15—50元;φ10—20cm的,每株50—100元;φ20—30cm的,每株100—200元;φ30cm以上的,每株250元。 
  9.龙眼树、荔枝树:φ3cm以下的,每株10—30元;φ3—5cm的,每株30—60元;φ5—15cm的,每株60—250元;φ15—40cm的,每株250—700元;φ40—60cm的,每株7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2500元。 
  10.木菠萝树、榄树:φ5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5—10cm的,每株20—60元;φ10—40cm的,每株60—15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 
  11.单竹:每株1—2.5元。 
  12.撑蒿竹:每株3—5元。 
  13.甜笋竹:每株5—8元。 
  14.担挑竹:每株5—10元。 
  15.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元。 
  16.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17.芋蒙:每株0.1元。 
  18.木必子:每株3—5元。 
  19.棕叶:每张0.05元。

四、鱼塘青苗补偿(参照《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马政发〔2016〕7号)) 

(一)成鱼池塘 
  一类池塘,平均水深≥1米,补偿4000元/亩;二类池塘,0.5米≤平均水深<1米,补偿3000元/亩; 三类池塘,平均水深<0.5米,补偿2000元/亩。 
  (二)鱼种池塘:补偿标准是成鱼池塘的1.5-2倍。 

五、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马政发〔2016〕7号)) 

(一)住房类  
  1.框架结构:720元/㎡。 
  2.砖混结构 
  (1)青砖混:层高3.8米以上的660元/㎡ ;3.2-3.8米的600元/㎡;2.8米以下的550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2)红砖混:层高3.8米以上的610元/㎡;3.2-3.8米的572元/㎡;2.8-3.2米的550元/㎡;2.8米以下的495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3)水泥砖混:层高3.8米以上的550元/㎡;3.2-3.8米的530元/㎡;2.8-3.2米的495元/㎡;2.8米以下的440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4)封闭式阳台按该档次结构全面积补偿,外挑阳台按面积的50%补偿。 
  3.砖(石)瓦结构 
  (1)青砖瓦结构房屋:峰山高4.5米以上的495元/㎡;3.5-4.5米的440元/㎡;2.5-3.5米的385元/㎡;2.5米以下的330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2)红砖瓦结构房屋:峰山高4.5米以上的440元/㎡;3.5-4.5米的420元/㎡;2.5-3.5米的385元/㎡;2.5米以下的330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3)水泥砖瓦结构房屋:峰山高4.5米以上的385元/㎡;3.5-4.5米的360元/㎡;2.5-3.5米的340元/㎡;2.5米以下的320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4.泥瓦面房屋:峰山高4.5米以上的310元/㎡;3.5-4.5米的290元/㎡;2.5-3.5米的275元/㎡(上限度归本档次补偿)。
  5. 房屋装修补偿费按附表2给予补偿。

(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280元/㎡; 
  2.砖瓦结构:250元/㎡; 
  3.砖木结构:220元/㎡; 
  4.泥瓦结构:200元/㎡; 
  5.简易结构:70元/㎡; 
  6.钢架房:220元/㎡; 
  7.钢架棚:3米以下,50元/平方米;3米以上,80元/平方米。

(三)养殖用房 
  1.砖木结构:130元/平方米; 
  2.砖柱盖瓦棚舍:60元/平方米; 
  3.木柱盖瓦棚舍:35元/平方米。

(四)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25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20元/平方米; 
  3.红青砖挡土墙(外批水泥砂浆):22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18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130元/立方米; 
  6.水沟、水池砌机砖砌体:240元/立方米; 
  7.砖木大门:180元/平方米; 
  8.砖混大门:300元/平方米; 
  9.简易水井:800—1000元/口; 
  10.水柜、水池:350元/立方米; 
  11.沼气池、化粪池:6立方以下每座3000元,已经不能使用的每座1500元。6立方以上每座4000元,已经不能使用每座2000元。 
  12.粪井:家用粪井每座1000元;地头粪井每座100元。

(五)其它 
  1.10厘米厚以下水泥地面:20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12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14元/平方米; 
  4.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2000元/亩。

六、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参照《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马政发〔2016〕7号)〕

七、迁坟的补偿 (参照《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马政发〔2016〕7号))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新坟3000元/座(含坟地); 
  2.旧坟(含骨灰)1500元/座(含坟地)。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忻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6):http://www.3jise.com/article/68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