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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有提高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16〕2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龙政办〔2016〕351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6〕20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增加部分从2016年7月1日起发放,提高标准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提高标准后,60周岁以上老人死亡丧葬金同时提高。

二、从2017年1月起,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在2016年每人每月14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被征地养老保障金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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