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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起各地征地信息由省级平台统一组织发布

201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的原则,由省级统一组织发布省、市、县征地信息。

省级平台应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此前批准的用地信息,各地可根据情况逐步补充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通知》对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应用功能以及征地信息公开责任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通知》提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由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填报,并根据“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保障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等

《通知》明确,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开的征地信息类别和内容。

各地在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时,要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主线组织征地不同阶段的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征地批前、批准、批后全流程信息;要方便信息查询,设置具体到村的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关键字查询功能。提供页面链接,支撑省、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征地信息;同时要做好系统衔接,开发与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征地实施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预留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接口,以实现征地信息的数据共享、远程调阅和查询统计。

根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用地批准及申报信息等;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实施信息,应当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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