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湖区、新绛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力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有关部委的各项政策和要求,确保各单位配套工作有效落实,确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各项基础工作尽快到位,真正形成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的政策联动和工作互动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9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有据,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要求,对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试点范围内调整实施。
2.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3.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4.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县(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县(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区域为盐湖区、新绛县。
(二)试点期限。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试点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试点金融机构。我市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试点,形成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发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三、试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配套,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吃透“国发〔2015〕45号”、“晋政办发〔2016〕159号”提出的试点工作任务,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前提下,切实采取有效的工作举措,建立有力的试点工作责任督导机制,统筹推进各有关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便捷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属登记、抵押和依法流转,支持金融机构顺畅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激活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金融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运城市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运政办函〔2016〕46号)确定的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查找工作不到位地方,寻找工作差距,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抓实相关配套工作推进,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实现提供保障。
(二)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大力支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在贷款产品上,金融机构要着力开发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为单一抵押物或占主导作用的信贷产品;在贷款对象上,要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用途上,要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贷款期限上,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和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尽可能地发放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抵押率及额度上,应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的借款人,适当提高抵押率;在贷款利率上,应参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实际合理确定,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费用。
(三)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多元化处置机制。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借鉴其它省、市的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有效、便捷地处置所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要积极探索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参与对抵押土地收储的抵押物处置办法,及时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金融机构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在保证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确保承贷银行能顺利地实现抵押权。
(四)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试点县(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实行优先办理、费用优惠等政策,力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鼓励试点县(区)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编制和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基准价格。在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农用地分级估价成果、土地已付租金、平均预期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及地上附着物等因素。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银行自行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对难以协商认定或授信额度较大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原则上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试点县(区)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在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抵押登记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细则,采取审核、公示等方式,并根据融资需要实行限时办理,确保抵押物权属无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七)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体系。试点县(区)可以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县(区)、乡(镇、办)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科学设计交易规则,明确产权审查监督、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调处仲裁、风险防范等办法、步骤,出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运营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政府出资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八)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试点县(区)应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建立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使用条件和补偿比例等,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专用,并足额划拨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贷款发放情况适时扩大,用于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权益。试点县(区)应建立或进一步完善本辖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并引导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提供担保,对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一定的担保费率优惠。在试点期间,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同时,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本县(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再担保业务给予支持。
(九)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市发改委、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要扎实推进试点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和创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市财政局要督促试点县(区)及时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向试点县(区)提供农地确权底图。市税务部门要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要强化窗口指导,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试点县(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对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运城银监分局要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一区一县”试点工作,适当提高试点县(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不良率及信贷责任容忍度。运城保监分局要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大力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争取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和完善试点县(区)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并督促和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参与“一区一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银担合作和保担合作。
四、试点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6年6月底前)。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行。同时,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县(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推进时间表,明确试点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督导问责办法等内容,并及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县两级人行、银行业监管部门、保险业监管部门和政府金融办要督促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发〔2015〕45号”、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等要求,制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属地原则报同级人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0月)。试点工作小组要强化试点县(区)工作监督考核和调研督导,督促落实各项配套措施,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工作。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运政办函〔2016〕46号”文件确定的责任分工,抓好本单位的配套政策制定和配套工作落实,及时督促指导基层工作。试点县(区)要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总结,加快落实确权登记颁证和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及贷款风险补偿、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完善试点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金融机构要创新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涉农信贷服务水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2月)。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运政办函〔2016〕4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支持试点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其中:市农委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及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项专业化服务功能建设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市发改委对推进试点县(区)信用示范区建设及相关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市财政局对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风险缓释和处置机制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市国土资源局对试点县(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市林业局对配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建设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对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等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市政府金融办对督促指导和推进试点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并对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试点工作和深化银担合作、保担合作等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运城银监分局对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运城保监分局对督促和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创新等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
试点县(区)要归纳总结本辖区各单位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工作举措、先进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将本县(区)试点工作成效总结综合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县(区)政府名义上报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市级试点工作小组对全市抵押贷款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总结报告,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运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运政办函〔2016〕46号),该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运城银监分局、运城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并指定1名日常工作联络员,并将有关人员名单于收文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协调相关工作。各试点县(区)可比照“运政办函〔2016〕46号”文件,结合本县(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要求,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小组。
市、县两级试点工作小组要认真落实全国、省、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做好跟踪指导、专项统计、评估总结等工作。每年年底,试点县(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并以县(区)政府文件形式于次年1月15日、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省两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分工。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重要意义和时间紧迫性,把试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取得实效。试点县(区)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沟通,根据任务分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政策、落实配套工作。金融机构应对参与试点区域内基层行(社)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落实督导机制,对试点工作任务要一条一条提出落实措施,一项一项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列出任务清单、制定推进时间表,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经营权抵押登记、交易流转、风险补偿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物的多元化风险处置机制等配套措施落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制定抵押贷款信贷管理办法,有效开展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四)开展工作督导。市、县两级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对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本单位的配套政策制定和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定期与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行业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机制,重点防范各类因素产生的信贷风险、保险风险和担保风险。对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不明显、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强化沟通督导和反馈,对试点工作成效明显、措施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表彰通报。
(五)强化考核评估联动。市、县两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推动试点工作的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形成政策互动、工作联动、信息共享的试点工作“大联动”格局。市、县两级人行要分别牵头建立同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监测简报制度,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及时间要求,客观收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将试点工作纳入“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市、县两级政府金融办及银监、保监等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分头做好同级监管区域内的银行业、保险业及准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服务效果评估工作,并于每季后10日前向同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效果评估报告,由同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人行)汇总各成员单位配套工作及金融行业支持试点工作成效情况,形成综合性试点工作效果评估报告,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省)级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需要以简报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试点县(区)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并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
(六)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政策措施的引导、宣传和推广力度,使各类参与主体熟悉了解政策及业务流程,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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