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民在建房遭强拆,多部门已介入调查核实。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二十多个城管队员抡起铁镐、铁锹将该县农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到。1月8日上午,记者获悉,去年12月6日该县对该房屋当日抢建部分进行了拆除,起因是40余户村民多次联名上访反映,强烈要求停建。事发后,资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对此事进行全面认真调查,当地纪检等多部门已组成调查组介入调查核实。
当日上午,该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初步调查,徐晓洪在2016年4月办理完“两证一书”相关建房手续后,于当年9月份开始施工建房,墙基建设过程中就不断接到本组村民举报,其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规定:农村村民因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需经村民会议同意。其该地块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原村小组负责人擅自签字批准给徐晓洪做宅基地。村民还反映称,徐家有三套共400余平方米住房。11月28日,该组60余户中有40多户联名要求县国土局撤销徐晓洪的建设用地手续。建设过程中,鹤城镇多次派干部劝其缓建。12月6日上午,在县国土局、鹤城镇等相关单位未调查核实清楚前,徐晓洪又开始建设墙裙,鹤城镇30多名干职工在现场劝阻,徐晓洪及家人不听劝阻,在中午两点左右将80厘米高的墙裙浇筑完工。施工过程中,该村小组10多名群众代表再次到镇、县两级政府上访,指责政府处置不力、行政不作为。矛盾一触即发。针对村民反映,考虑到徐晓洪建房实际情况,为避免村民双方矛盾冲突,如违建势必对徐晓洪造成更大损失,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未调查核实之前保持土地现状,要求其暂缓建房行为。并及时组织国土、建设、城管、鹤城镇等相关单位对徐晓洪抢建部分进行拆除。
该县主要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该县十分重视情况反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本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原则,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积极妥善解决问题。同时,针对报道中有关人员发表的不当个人言论,该县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有学者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几乎成为不可能。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当然不能参与市场流转。其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冲击房地产市场。其所谓的冲击房地产市场,实质上就是打破政府对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直接危及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而这种利益习惯性地被称之为'国家利益'。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容讨论,就连其使用权的商品性定位也是值得探究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2)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3)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3)服从规划的义务
(4)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江西农民在建房遭强拆,法律如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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